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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改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违法单位拒不改正可按日连续处罚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21-06-11 03:18:03

  中新社北京6月10日电 (李京泽)10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改。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2009年和2014年进行了两次修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此次修法的一项主要内容就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具体来讲,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增加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等规定。

  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问题,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恶劣的生产经营单位关闭力度,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还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此外,针对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出现的安全生产新情况,以及一些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也增加了相关规定。

  近年来,因员工行为异常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现象,引起社会热议。郭林茂指出,为加大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有效防范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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